- 信息來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司法局
- 發布日期:2025-07-0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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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
現將《泰州市市場監管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泰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9日
泰州市市場監管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市場監管食品領域、廣告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國市監稽發〔2025〕10號)、《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蘇市監規〔2024〕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作出減輕處罰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泰州市市場監管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且違法情形對應清單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清單實施減輕處罰。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屬于《泰州市市場監管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或者不完全對應清單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并結合食品領域、廣告領域違法行為特點,酌情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主觀過錯、貨值金額、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裁量。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裁量。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辦理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遵循全面調查的原則,既要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經核查屬實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食品領域案件時,當事人為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雜店的,應當依法進行認定,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適用減輕處罰時,能夠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減輕處罰相關規定的,應當在行政處罰相關文書中引用該規定。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充分運用約談、建議、提醒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生產經營,通過開展案件回訪、增加抽查頻次等方式跟蹤和督促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八條 ?對有證據證明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等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當事人在被市場監管部門減輕處罰后二年內再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再次減輕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司法機關反向移送材料中有減輕處罰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采納。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附件:泰州市市場監管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
泰州市市場監管食品領域、廣告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docx